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55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賴家翔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393元,及其中新臺幣4,641元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445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6,534元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