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564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慶寧
被 告 葉俊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