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56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商律全球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