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2586號
原 告 吳香慧
吳弘仁(即吳勝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沛怡(即吳勝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維邦(即吳勝德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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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由蔡秋汶、吳弘仁、吳沛怡、吳維邦為
被告吳勝德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勝德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8月9日死亡,蔡秋汶、吳弘仁、吳沛怡、吳維邦為其
繼承人,查無
拋棄繼承情形,有吳勝德及其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及司法院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自應由蔡秋汶、吳弘仁、吳沛怡、吳維邦
承受訴訟。
惟兩造迄未聲明
承受訴訟,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
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