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2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271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陳芝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114年度板小字第271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文字誤寫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