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74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王采彤
訴訟代理人 嚴煜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4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停放
期間照片、收費標準看板、停車場管理規範看板、鋐鋌汽車拖吊有限公司報價單及發票、被告車籍資料、被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認
無訛,
堪信屬實。又被告於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之日,已當庭表示對原告請求無意見等語,故原告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