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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27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742號
原      告  大朕節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被      告  張庭耀即拾耀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依被告之聲請,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8月14日與原告簽訂委託電力申請契約書(下稱本件契約),約定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被告業已給付前置作業費3,000元在案,依約被告應於台灣電力公司施作工程結束後,給付尾款13,000元,被告今仍積欠尾款13,000元未清償,爰依本件契約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3,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內容,業據其提出本件契約書、台灣電力公司網路櫃檯申請案件進度查詢單為證,被告固辯稱:原告當初不會收取任何費用,而且只是要申請時間電價,我可以自己去申請等語,被告亦於言詞辯論時陳稱:這契約是我簽的(本院卷第50頁),足徵被告確實有簽立本件契約,既然本件契約為被告所親簽,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被告自應就本件契約內容所拘束,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