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77號
原 告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麗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場保全人員簽約承諾書、離職人員離職會辦單,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72號
債權憑證等件為證,核認
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