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27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樺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9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