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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28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8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廖哲伍  
被      告  劉玴廷  
            黃文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4,0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7萬4,042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