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83號
原 告 欽宇食品有限公司
被 告 吳俊毅即愛立康藥局
鄭皓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