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8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秉澄
吳文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