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3054號
上 訴 人 趙德義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