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06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瀅珊
被 告 傅炳翔即鮮之道小吃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