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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18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李奎樺  
被      告  曾馨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98元,及其中新臺幣6,634元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