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26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怡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
第三人紳騰商行、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特約商)分別訂購:NICEDAY部分現貨代購SACAIxNike Cortez 4.0阿甘 白紅藍聯名解構 男女DQ0000-000、Apple Watch S9 GPS 45mm鋁金屬錶殼配運動錶帶SM、PETLIBRO清泉寵物飲水機充電款無線使用雙出水模式水電分離、addidas愛迪達休閒鞋男鞋女鞋運動鞋三葉草ADIFOMMSUPERSTAR 灰紅 IF6179、鬼洗 BLUE WAY-20週年全天候705丹寧中低腰錐形褲、JBL Charge5可攜式防水藍芽喇叭Panaconic 3號猛乾電池*4台灣松下公司貨,並辦理分期;茲因該第三人特約商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一條,
上開被告與第三人特約商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
予以原告。查本件被告均未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清償,顯已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
是以,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條約定,被告尚須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遲延利息(如附表所示),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
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
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