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4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秀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其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