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3480號
原 告 馬芷柔
被 告 鯤寶創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住宿費等事件,被告設於臺南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復查無得
適用
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於
起訴狀敘明本件消費爭議關係發生地在新北市,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得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等詞,然依原告主張係其於民國114年4月4日自臺北至臺南入住被告所營業之四人房,而於信用卡付款後,實際查看房間時,發現有消防安全與環境衛生存在重大疑慮,而決定退宿
等情,
難認其消費關係發生地在新北市,本院自無從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之規定而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