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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35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56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邱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7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