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3578號
原 告 慶賓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被 告 楊志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之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原告所陳報之被告
住所地,均在基隆市
等情,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原告
起訴狀等件在卷
可稽。又原告已陳明被告向其承租車輛,並於承租
期間在臺北市毀損車輛等語,足見本件縱認得由
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院亦
非管轄法院,況原告雖主張被告在臺北市毀損車輛等語,
惟其亦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具體侵權行為地係在何處。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方符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以原就被之基本原則。
是以,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