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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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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3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639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塗宗穎  
被      告  游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原告與被告游宗憲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進而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具狀表示欲撤回本件關於被告游宗憲之部分,本院考量當事人應係不欲追究本次事件,未免兩造勞費,本院認為本件有再開辯論以利原告撤回本件關於被告游宗憲部分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