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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37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71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李奎樺  
被      告  林蔚肆  

            李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繼承人李穎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繼承人李穎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
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