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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3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37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盧君柏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
宣示判決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19日
宣判
。
惟
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
爰
裁定
再開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