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3796號
上 訴 人 陳淑貞
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佑茂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清潔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