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8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培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柒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