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97號
原 告 楊明華
被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原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職權而由
被告一造辯論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並未辦理被告公司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小字第2201號小額民事判決(下稱另案判決)內主張之數個門號,被告公司依另案判決對原告
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取之新臺幣(下同)58,102元實屬不當得利,爰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8,10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
抗辯:本件並
非無法律上原因,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本於
確定判決聲請對於
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者,
債權人因此收取之執行所得,
乃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2433號判決
要旨參照)。
㈡、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前對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桃小字第2201號判決在案,其主文第一、二項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7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699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開判決並已確定在案,本件原告雖本於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102元,
惟依
前揭說明,被告係依上開確定判決即另案判決而向原告收取58,102元,並非無法律上原因。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實
難認有理由。
四、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起訴無理由,應予駁回,訴訟費用亦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