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9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白翊汎
被 告 黃姵璇
黃俊雄 籍設新竹縣○○鎮○○街00號(新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95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6日止,
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