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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40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0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立衡
許培育
許邱雅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8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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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