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06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庭光
被 告 何嘉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如提起上
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