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411號
原 告 卓秋容
被 告 梁智閎
天藍流行服飾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10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先前訂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詞辯論,並於該日言詞辯論終結,然
嗣後於本件
宣判前,本院查知本件的訴訟文書(
起訴狀)似有
送達疑義,故本院認為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進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