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168號
原 告 廖昌茂
被 告 陳金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175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50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
依職權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
、「廖佳恩」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員所組織,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具有常習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被告以日薪新臺幣(下同)1萬元擔任1號提款車手,「廖佳恩」以日薪5,000元擔任2號(即1層)收水,渠等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3月26日14時18分,撥打電話予原告,向原告佯稱:因原告先前購買商品之消費紀錄輸入錯誤,導致產生錯誤付款,需配合依指示操作解除錯誤等語,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2年3月26日17時4分,匯款2萬9,985元至訴外人邱柏倫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於112年3月26日17時14分54秒,在新北市○○區○○街00號(樹林育英郵局),提領9,000元後,將款項交予訴外人廖佳恩層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原告因此受有9,000元損害之事實,
業據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在案,有前開案件之刑事判決在卷
可參。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於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侵權行為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之行為與被害人之損害間具有
因果關係,此因果關係有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及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之分,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屬侵權行為
構成要件,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則須具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又相當因果關係
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
難謂該行為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443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原告雖以遭詐欺集團所騙而交付2萬9,985元,
惟被告在詐騙集團係擔任領取詐騙款項之車手工作,則原告遭詐騙之財產上損害,應僅以被告提領範圍內之金額,始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原告受騙後之款項,於9,000元範圍內經被告提領完畢,再將
上開提領9,000元贓款上繳詐欺集團,業經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認定在卷(見本院卷第15至24頁),至超過9,000元之部分,原告就此部分復未能舉證以證其說。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00元,應屬有據,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憑。
四、
是以,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