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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42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22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張文豪(原名:張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16元,及其中新臺幣67,200元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