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4275號
上 訴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思媚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39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