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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武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上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均有不合,應予補正。又上訴人倘若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5,86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如主文所知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