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武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
,並
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
上訴,應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並依
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上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
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均有不合,應予補正。又上訴人
倘若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
上訴,則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5,86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爰依
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如主文所
諭知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