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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4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4287號
原      告  蔡杰宇  
被      告  達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良  



訴訟代理人  唐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以被告設立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被告的設立地在臺北市北投區(詳見卷內之公司設立資料),此地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