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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4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44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高柏峰  
被      告  黃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9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起,借住在友人訴外人張永忠向訴外人劉慶弟承租、位於新北市永和區之房間(地址詳卷,該處為分租套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1月2日10時30分許,未獲訴外人劉慶弟同意即侵入其房間,徒手竊取劉訴外人劉慶弟放置在房間化妝台抽屜內之原告與訴外人劉慶弟間所簽訂信用卡契約核發之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1張(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得手後離開現場。被告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未經訴外人劉慶弟之同意或授權,持上開竊得之系爭信用卡,於附表所示之刷卡時間,至附表所示刷卡商店,分別結帳購買不詳商品,並冒用訴外人劉慶弟名義,在附表所示之消費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偽簽「劉慶弟」之署名2枚而偽造完成具收據及請款單性質而屬私文書之簽帳單,再交付該店員工而行使之,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使上開店員工陷於錯誤而同意上開消費,刷卡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6,636元,足以生損害於訴外人劉慶弟、原告及上揭特約商店職員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原告因而該特約商店請款時,亦誤信為訴外人劉慶弟本人所為信用卡交易而代原告如數墊付上開款項。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6,636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對於原告請求無意見各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竊取系爭信用卡,並持以消費,致原告因而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確定在案,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2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盜刷系爭信用卡消費,致原告代墊簽帳消費款予特約商店,使原告受有36,636元之損害,已如前述,是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6,636元,及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編號
刷卡時間
刷卡商店
刷卡金額(新臺幣)
0
112年11月3日2時43分許
屈臣氏S0090松江店
829元
0
112年11月3日4時41分許
屈臣氏S0295林森店
3759元
0
112年11月3日4時57分許
屈臣氏S0090松江店
8887元
0
112年11月3日16時19分許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頂溪門市
1309元
0
112年11月3日16時36分許
家樂福永和仁愛店
5682元
0
112年11月3日20時7分許
家樂福景安店
4851元
0
112年11月3日20時25分許
家樂福中和復興店
3072元
0
112年11月3日20時26分許
家樂福中和復興店
1600元
0
112年11月3日21時56分許
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66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