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50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家洋
被 告 黃思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
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