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5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佳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