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60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幼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而本件原告雖陳報被告於新北市中和區之
居所,
惟原告前向該址寄送
債權讓與通知書,經郵務單位已招領逾期退回,有原告提出之信封影本
可佐,故顯
難認被告仍居於上址。從而,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