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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6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君洋  
            白翊汎  
被      告  李蓮誠  
            李瑞明  
            劉名文  
            劉茗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8日下午2時37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0萬元,小額事件,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並指定於114年8月8日下午2時37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