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6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白翊汎
被 告 李蓮誠
李瑞明
劉名文
劉茗蕙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8日下午2時37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原告起訴時之
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0萬元,
非屬
小額事件,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因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本件改依
簡易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並指定於114年8月8日下午2時37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