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字第759號
被 告 王信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5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