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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8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81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陳淑鐘    原住○○市○○區○○路○○巷0弄


            陳淑惠    原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繼承人陳椿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210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131元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息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椿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