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8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冠中
被 告 楊澳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112元,及其中新臺幣67,602元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88%計算之利息。
三、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91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請求依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是依據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規定,惟該條規定記載「約定利率最高為年息15%」,僅規定循環信用利息之上限為週年利率15%,不足以證明原告主張週年利率15%之主張為真。而依原告補陳之歷史帳單查詢,被告最後繳款之113年10月間,其信用卡利率為6.88%,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