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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8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柴建業  
訴訟代理人  賴慧穎  
            徐慶齡  
被      告  潘衣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4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就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電號:00-00-0000-00-0號用電,積欠民國113年4、6月電費合計新臺幣6,247元,經催繳仍未為繳納之事實,業據提出繳費通知單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供電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