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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9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9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楊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44元,及分別依附表所示利息起日期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74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期
(民國)
利率
1
508元
自113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636元
自113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025元
自113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178元
自113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016元
自113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229元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299元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000元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400元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040元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1,690元
自113年0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990元
自113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1,080元
自113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906元
自113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747元
自113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9,7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