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948號
原 告 鄭新耀
被 告 鑫萊電器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3年3月1日,與被告締約,由被告負責在原告住處即基隆市○○區○○路000○0號10樓安裝國際牌冷氣,
詎該冷氣於同年113年9月故障,經伊聯絡被告維修,被告卻置之不理,伊後來遂覓國際牌冷氣修理,因而知悉被告安裝之冷氣具有安裝線路錯誤、冷媒外洩等瑕疵,伊並支付新臺幣(下同)13,300元之費用修理冷氣,
爰依
民法第495條規定訴請被告賠償等語。查
本件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已提出發票、被告名片為證,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即視同
自認,自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故原告本於民法第495條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另行支出修理費用之損害,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