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燿呈(原名:李明勳)
李成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