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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98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黛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博雅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所為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