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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小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板小字第98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黛瓏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博雅商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所為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
裁判
費。
經查
,
本件
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