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調字第130號
原 告 輝映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查本件
被告主
事務所在臺中市西屯區,此有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憑,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之主事務、營業所之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