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小調字第2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童明仁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又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
侵權行為地
亦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